方案介紹 : 依我國「民法1055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提出之訴訟只要涉關乎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之親權、監護權、會面交往、暫時處分、變更姓氏等繫屬於法院之家事相關案件,於法院裁定前,需經社工員訪視及調查,該報告將作為法院裁判之參考。
服務對象 : 設籍或居住於台南市行政區內,受管轄法院函知應配合本會進行未成年子女監護案件之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
服務項目 : 社工訪視:社工員會透過實地訪查瞭解兩造之家庭氣氛、環境、照顧能力、教養觀念、經濟能力、兩造監護意願及未成年人受監護之意願,社工員會將您對監護權的看法、立場及您所提供的資訊,記載於訪視報告中,提供法院具體之建議,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連絡電話 : 06-5904288/06-5901104
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民生路7-3號2樓